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实验区管委会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 64 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公司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18)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定位,促进公交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公交行业特点和地方财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公交行业运行状况,核定公交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成本与公交客运收入之间的差额,奖励(或扣减)因考核成绩达到(或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奖励(或扣减)的部分财政补贴,加上规制成本奖励、规制收入奖励、其他业务奖励后,给予公交企业运营补助的资金。
(二)补贴资金以区级财政为主,片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要求新增、延伸公交线路或加密公交班次的,应对公交企业予以一定补贴,补贴一并纳入公交客运收入进行核算。
(三)本办法所称公交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为不特定乘客提供公交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
核定财政补贴根据补贴年度公交企业核定经营成本和核定公交客运收入进行核算。
公交企业涉及的人工费用、能耗费用、保养修理费用、轮胎消耗费用、租赁费用、保险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费用、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作为成本控制项目。
(1)公交企业职工范围。公交企业人员指服务于公交营运及必要的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营运驾驶员、修理工、点钞员、公交场站站务人员、后勤及管理人员。不含客运公司及上级和关联企业的人员,所有人员应提供相关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
(2)人工工资成本核定。人工工资根据规制人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规制驾驶员人数=核定总车辆数×30天/21.75天(以车辆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规制驾驶员工资总额=规制驾驶员人数×(核定10米及以上车辆数/核定总车辆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5%+规制驾驶员人数×(核定10米以下车辆数/核定总车辆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
式中:核定车辆数=Σ(运营车辆数×运营天数/年度总天数);核定其他人员人数=Σ(其他人员人数×工作天数/年度总天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规制年度平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工资性支出。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按平潭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缴纳基数口径按最近两年的平均值进行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政策执行,据实核定。
规制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纯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核定运营里程×电力单价
式中:纯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为公交企业最近两年纯电动公交车车型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平均值;
纯电动公交车用电价格按福建省物价局规定的充电服务价格标准与电力部门结算价格合计作为充电价格基准确定。
保修费参考标准(元/千公里)=最近两年累计保修费/最近两年累计运营里程。
式中:核定运营里程与最近两年累计运营里程按智能公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相应GPS里程进行确定。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元/千公里)=最近两年累计轮胎消耗费/最近两年累计运营里程。
式中:核定运营里程与最近两年累计运营里程按智能公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相应GPS里程进行确定。
5.租赁费用。公交企业租用的公交首末站及中途站的费用,租用项目须向区交建局事先报批,向区财金局报备。
6.保险费用。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的法定车辆交通强制险及商业险,按每辆车10000元标准列入成本规制。保险需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每辆车若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中标价格核定成本。
7.安全生产费用。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8.折旧与摊销费用。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计入成本。与折旧、摊销相关的标准如需调整,应报区财金局同意。
每年公交车新增、报废、更新购置规模应经区交建局和区财金局核定,单车采购规格、预算应事先经区交建局和区财金局核定。
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9.其他直接营运费用。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包括公交线路牌制作、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公交品牌形象维护等费用。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由审计单位按会计核算制度和历史习惯认定。
10.管理费用。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由审计单位按会计核算制度认定。不包括管理人员人工费、折旧和摊销。
11.财务费用。公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通过贷款、借款等筹集资金,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水平,若有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精神明确的,按会议精神执行。所有贷款、借款等均须向区交建局事先报批,向区财金局报备。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成本);
核定公交客运收入=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其他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含约巴、定制公交、公交包车收入等),按照最近两年车均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乘以考核年度运营车辆数作为规制收入数。
规制主营业务收入=(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最近两年核定运营车辆数总和)×考核年度核定运营车辆数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广告收入等,经公开招投标的按合同确认当年收入,未经公开招投标的以前两年实际其他业务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同比增长5%为考核目标,如果审计确认的收入未达到考核目标的,以目标数确定收入。
3.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指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所给予的各级财政专项补贴。
4.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以及片区、村(居)、企业和事业单位补贴等。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根据公交企业质量考核成绩,采取“正向激励+逆向激励”相结合方式与核定财政补贴挂钩,即:对质量考核成绩达到(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奖励(或扣减)一定比例财政补贴。质量考核成绩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后确定。
①质量考核成绩低于85分(低于60分时按60分计)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②质量考核成绩达到85分且不超过90分的,质量考核绩效为零,不扣减核定财政补贴。
实际成本值超过成本规制标准值按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值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按实际成本值计入;实际收入值超过收入规制标准值按实际收入值计入,实际收入值低于收入规制标准值按收入规制标准值计入。
人工费用、能耗费用、保养修理费用、轮胎消耗费用四项有成本规制标准值的,当实际值低于规制标准值的,其节省部分的30%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值超过规制标准值的,按超出部分的30%奖励企业。
实发财政补贴=核定财政补贴+质量考核绩效+规制成本奖励+规制收入奖励+其他业务奖励
(一)企业申报:公交公司应在次年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账、成本规制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补贴结算资金。
(二)材料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次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交公司年度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督促第三方审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审计报告相关内容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年度补贴金额后,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至公交企业。
(一)每年11月之前,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门按照“季初预拨、次年清算”的办法办理拨付。“季初预拨”金额按当年度本级财政批准预算数的季度平均数,一、二、三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预拨,“次年清算”金额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多退少补。
(一)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制度,细化运营各环节的成本控制措施,及时调整优化经营不佳线路,并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加强管理,确保公交经营成本保持在合理范围。建立与补贴资金核算相适应的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补贴申报材料和提交审计机构的数据资料等,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因公交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导致无法考评的,予以扣减相应补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交企业日常经营监督管理,加强公交线路、车辆购置(更新)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控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对公交补贴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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